2014年2月20日 星期四

理賠約定

1. 搬家契約書一經雙方簽章後,即視為雙方運送契約成立。
2. 如雙方約定以包價方式計費,經簽約後在搬運物品未增加的情況下,承攬人不得藉故加價或要求任何附加費用。
3. 以車數計價,則搬運車輛裝載之容積,以符合現行法令規定之滿載方式為之,標準為高度與車頭同高、長寬與車身同。過重物品、易碎、電腦、機械、任何因壓疊有毀損之疑者除外。
4. 步行距離40公尺內不加計費用。如遇特殊地形(如階梯、斜坡等)及大樓需換乘兩次電梯者另議。
5. 貴重物品(古董、藝術品、特殊易碎精緻物品等)未事先告知並事前投保者,不在理賠範圍內。
6. 現金、支票、有價證券、重要文件、珠寶飾品、印章、存摺、古董、字畫或其它貴重物品託運人應隨身攜帶或於搬遷日前先行存置安全處所,若有滅失,承攬人不負賠償責任。


7. 承攬人依以下事由,告成物品之損害滅失者,將不負予賠償責任
一、 消費者未自行打包整理、打包不完全者與未包裝即直接搬運而造成摩擦痕跡者。
二、 物品於搬運前即有質地變異、物品缺陷、自然耗損者。
三、 組合式家具無論是否拆組裝經搬動過後有搖晃之疑者。
四、 運送物品之毀損、滅失係因託運人故意或過失所致者。
五、 因天災或不可抗拒之事由所致者。
六、 外觀無任何損傷情形,而內部功能損壞者。
七、 物品本體以外之其他附帶利益或所失利益者。


8. 搬運物品若有損毀遺失,應於搬運完成當日告知承攬人,若物品損毀滅失不易發現者,請於一週內提出賠償申請。
9. 一般物品損壞賠償以物品折舊後之現值為理賠標準,單件理賠以伍仟元為上限,總理賠額度以貳萬元為上限。
10. 若物品損壞且能協助修繕者,託運人應以修繕完成為原則。但若單件修繕費用高於物品折舊後之現值者,則以折舊後現值為理賠原則。單件理賠以伍仟元為上限,總理賠額度以貳萬元為上限。
11. 託運人如需變更搬運時間或解除契約,應於約定搬運日期前三日通知承攬人。
12. 託運人應事前確認搬運作業之環境許可(電梯使用狀況、社區管委會規定、社區車輛停置狀況等),若非,則搬運期間所增加之額外費用(如社區清潔車輛管理費、步行距離、遲延時間等),應由託運人負擔。
13. 託運人需於搬運完成時,對搬運物品之完整及數量當埸清點,確認無誤後,請於契約書上驗點收欄位簽名作為雙方交易完成憑據。
14. 服務完成當日,托運人應以現金或即期支票(搬運費用一萬元以上者)支付予承攬人相關托運費用。
15. 未約定事項悉依誠信原則及民法相關規定。
16. 如有爭議,雙方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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